2021/9/2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皖残联函〔2009〕72号
关于同意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假肢装配定点机构的复函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将安徽省假肢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假肢定点装配机构的函》(民福函〔2009〕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残联、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和假肢装配定点机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残联〔2009〕42号)的要求,经省残联、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将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列入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假肢装配定点机构。
二、请贵厅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和假肢装配定点机构管理方案(试行)》的要求,督促所属假肢厂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假肢装配定点机构相关工作。
特此函复。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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